天津升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升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291民初2917号
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束龙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升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升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4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5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安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