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升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30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291财保253号
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
法定代表人:束龙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升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升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天津升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346507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天津升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346507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安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