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升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升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291财保253-1号
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
法定代表人:束龙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升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皖0291财保2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天津升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346507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现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天津升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代理审判员*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安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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