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291财保253-1号
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
法定代表人:束龙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升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皖0291财保2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天津升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346507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现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天津升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代理审判员*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安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