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开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邵武市开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华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将乐县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28民初1624号
原告:福建省邵武市开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解放东路公路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76407589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华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城关镇水东路1号4#-105、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770662107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将乐县中医院,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七星街**号。
负责人:***。
原告福建省邵武市开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华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将乐县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福建省邵武市开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以福建省华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将乐县中医院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邵武市开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邵武市开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8元,减半收取1059元,由福建省邵武市开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