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开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永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1民初1911号
原告:福建省**市开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解放东路公路巷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永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塘工业园区金岭大道6号(经营场所:**市晒口新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市开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永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进行审理。福建省**市开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福建永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福建省**市开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864748元及利息(利息以821510.60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16日计至给付之日;以43237.40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22日计至给付之日,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2019年9月16日至2022年6月30日利息为91950.70元)。2022年9月6日,福建省**市开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福建永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省**市开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与福建永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庭外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市开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367元,减半收取计6683.5元,由原告福建省**市开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