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

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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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8832号
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潘红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幺敏,北京市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北京市晟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范秉衡,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范秉衡,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伟,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匡衡,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燕,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1008E座。
法定代表人:曹雅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涵琼,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收案,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巫 霁
二〇二一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助 理 唐铁星
书  记  员  耿培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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