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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94576号
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潘红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冰,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传标,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1008E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裘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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