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达宝文汽车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达宝文汽车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4民初260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芬,湖南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达宝文汽车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三义,总经理。
被告:济南达宝文汽车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负责人:张三义,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南达宝文汽车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财,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达宝文汽车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济南达宝文汽车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庭后调解协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春疆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