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民初4284号
原告:福建泉州美而华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水头镇滨海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7323927M。
法定代表人:黄长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利、洪志鹏,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吉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154984401Y。
法定代表人:李金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志,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泉州美而华石材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厦门市吉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泉州美而华石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泉州美而华石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泉州美而华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泉州美而华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 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速录员 黄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