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2破10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第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锏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锏波、王茜、刘军、华盈光电(徐州)有限公司、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恒升公司以其资产远不足以清偿债务,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人恒升公司在本市未结执行案件较多,涉案金额29925909余元,而其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初步评估申请人恒升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申请人恒升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周提海

审判员  王 松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