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2破10号之二
申请人(被执行人):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第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锏波,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经本院审查,该公司不能提供公司账簿等资料,且有巨额财产去向存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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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周提海
审判员  王 松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