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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桥支行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苏0303执17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桥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锏波、**、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宣默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福洋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李海港、李海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03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069804.9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院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2018年8月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2018年9月26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李海洋名下苏C×××××车辆、苏C×××××车辆和苏C×××××车辆,查封被执行人高锏波名下苏C×××××车辆,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本院无法处置。2018年9月2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徐州福洋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铜房权证铜山镇字第××号)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郑集村房产,该房产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8年12月10我院查找被执行人高锏波、**未果。12月11日查找被执行人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宣默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福洋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李海港、李海洋未果。 4.2018年12月18日本院与本案申请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阚学军 审判员  高尚锋 审判员  刘 静
书记员  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