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与徐州市楚风苏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7)苏03民辖终862号
上诉人徐州市楚风苏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原审被告高锏波、王茜、尹孟南、朱瑞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2民初3334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徐州市楚风苏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申请人住所地址为徐州市××东路淮海汽车城,所以本案应由云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债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管辖协议合法有效,且约定的管辖法院指向明确即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贷款人即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徐州市楚风苏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树华 审判员  顾开龙 审判员  张洪源
书记员  曲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