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桥支行与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苏0312执异43号
本院在执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桥支行申请执行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高爱侠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拍卖房产及土地属被执行人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案外人提供的2011年11月至2012年8月的银行承兑汇票750万元收款人非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也没有背书。案外人以此为由证明自己已交给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租金750万元证据不足。案外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07年7月20日,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期限至2057年7月19日。2012年2月18日后,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案外人提供的2011年11月至2012年8月的银行承兑汇票750万元收款人非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也没有背书。 2015年11月14日,徐州市铜山区法院作出(2015)铜商特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对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徐州市××××村房地产(房产证号铜房权证三堡字第××号、土地证号铜国用(2012)第1700号)采取拍卖、变卖方式变价,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桥支行对变价所得款项在12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等。 2016年2月25日,江苏万羽赛鸽有限公成立(自然人独资,法人为高爱侠),经营场所为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办事处麦楼村社区。 2016年12月5日,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徐州市××××村房地产(房产证号铜房权证三堡字第××号、土地证号铜国用(2012)第1700号)采取拍卖措施。2016年12月21日,本院作出(2016)苏0312执309号强制搬迁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及该房产使用人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从上述迁出并将该房产内个人物品清理完毕。案外人高爱侠提出执行异议。
驳回案外人高爱侠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段晓娟 人民陪审员  朱从永 人民陪审员  王 玲
书 记 员  荣晨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