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03执恢611号
申请人:***,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高锏波,男,1971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锏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高锏波、**、江苏恒升管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24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立案标的为435068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8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经查:在保全中本院查封高锏波所有的位于徐州市××人民会堂停车场综合楼××室房产,2018年2月22日,铜山区人民法院向本院下函,要求处置该房产,本院回函予以准予,该房产已拍卖用于偿还抵押权人,无剩余。保全中查封的管桩设备、成品管桩等已经被转移。
3、2019年7月5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C×××××的车辆一辆。
4、2019年9月17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江苏万羽公棚,被执行人不在该处居住,本院查找未果,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的行为。
5、2019年9月26日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新
审判员 毛海威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常家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