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中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执22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芜湖市中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泰鑫商务楼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847949。
法定代表人:李光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光东,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芜湖市中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光东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本院作出的(2021)皖020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953548.7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1935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11月25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在本市有众多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其名下有房产,亦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予以轮候查封。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953548.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双根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审判员  黄 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冬冬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执22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芜湖市中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泰鑫商务楼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847949。
法定代表人:李光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光东,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芜湖市中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光东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本院作出的(2021)皖020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953548.7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1935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11月25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在本市有众多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其名下有房产,亦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予以轮候查封。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953548.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双根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审判员  黄 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