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中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执恢8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芜湖市中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泰兴商务楼5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芜湖市中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006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嗣后,因和解本案终结执行【原执行案号:(2016)皖01执160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3日恢复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为:本金350万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2216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9572元。至今尚未执行到位。此外,在恢复执行之前,本院向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芜湖首创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对芜湖首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享有的普通破产债权85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48220元,但至今未进入破产财产分配程序。 恢复执行之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督促履行义务《传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同时,本院发起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从金融机构、工商、民政、房地产、车辆管理等部门反馈信息分析,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反馈本案的执行情况,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告知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的权利。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依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谢   学   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   登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