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中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恢155-4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001268-7,住所地本市镜湖之星3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芜湖市中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88479-4,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商务楼5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男,1953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执行人:***,女,1954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07月0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执行人:***,女,1965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执行人:***,男,199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芜湖县。 被执行人:**,女,1968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芜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市中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