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02财保8号
申请人:平安县晟建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13108286044。
法定代表人:冯某。
委托代理人:**,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698545837Y。
法定代表人:曹某。
申请人平安县晟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安县晟建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40万元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平安县晟建装饰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提交担保额度240万元的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平安县晟建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马有德
审判员 ***
审判员 钱索南
二〇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