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1439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原告:***,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原告:**中,男,1976年4月9日出生,蒙古族,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被告: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街道古城大街45号金都名居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汉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1号2幢2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村民。
被告:***,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村民。
被告: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海东市乐都区碾伯街道滨河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与被告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甘肃汉邦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原告***、***、**中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祁淑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