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1102号
原告:***,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被告: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海东市乐都区碾伯街道滨河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祁淑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