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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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202执79号
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华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华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的(2021)青0202民初29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华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给付商砼款773000元、逾期付款损失75765.27元、案件受理费6144元,合计854909.27元。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7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100000元,剩余754909.27元被执行人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表示延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华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的意见,并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青0202执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