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2民初1639号
原告:海东市正平法律服务所,住所地乐都区新乐大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630000MD31073298。
法定代表人:许国宪,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东市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滨河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698545837Y(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东市正平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海东市正平法律服务所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东市正平法律服务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东市正平法律服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海东市正平法律服务所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