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

***、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202执5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25日,海东市平安区小峡镇上店村村民。 被执行人: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滨河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698545837Y(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2021)青0202民初26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共计71737元(含执行费962元)。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表示延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需要长期履行,可以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青0202执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