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2民初442号
原告:海东市乐都区金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东市乐都区峰堆乡联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MA758L90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滨河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69854583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海东市乐都区金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海东市乐都区金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东市乐都区金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东市乐都区金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海东市乐都区金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长翯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