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

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海东市乐都区华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202执异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滨河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缺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华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古城大街45号金都名居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缺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华西商品混凝土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2022)青0202执7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泰公司对本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并于2022年3月16日举行了公开听证,安泰公司、华西公司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安泰公司称,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华西公司与安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13日将账号为×××的账户冻结,因该账户系化隆县伊兴农副产品二期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冻结,请求解除冻结。 华西公司称,安泰公司应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不应当解除对安泰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因安泰公司未按期履行(2021)青0202民初2941号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华西公司商砼款的义务,华西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青0202执79号执行裁定书,将安泰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隆回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化隆县农行)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 另查,2019年12月31日,安泰公司和伊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安泰公司负责实施化隆县伊兴农副产品市场二期扩建工程。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伊兴公司、安泰公司与化隆县农行于2020年11月9日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委托化隆县农行为化隆县伊兴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二期扩建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提供管理,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同日,安泰公司向化隆县农行申请开立了账号为×××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目前,该账户在正常使用中。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安泰公司的异议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查明的事实看,本院所冻结之账户,为安泰公司实施化隆县伊兴农副产品市场二期扩建工程项目而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账户内款项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项“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的规定看,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目的旨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体现了国家政策对农民工生存权的保障。对于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确保专款专用。根据上述条例精神,本院对该账户中的款项采取的冻结措施应当予以解除。安泰公司的异议请求成立,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异议人(被执行人)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在化隆县农行开设的账号为×××的账户内的存款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余存同 审判员郑长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