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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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202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7年5月5日,青海省民和县隆治乡百武家村二社,现住该村45号。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13日,青海省民和县川口镇北大街15附132号。
被执行人:**魁,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10日,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农牧局居民,现住该家属楼四单元3楼东门。
被执行人:青海兴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荒滩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滨河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31日,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河门街16号1栋342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魁、青海兴农实业有限公司、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0)青0202民终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魁、青海兴农实业有限公司、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775170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2558元,合计2827728元。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魁、青海兴农实业有限公司、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魁、青海兴农实业有限公司、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共同核对,确认被执行人青海兴农实业有限公司未给付工程款为1320000元,确认后被执行人青海兴农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已履行全部欠付工程款132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5日与被执行人**魁、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魁、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表示延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需长期履行,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202执6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元尚
审判员***
审判员马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保万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