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浦朝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502民初6984号
原告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浦朝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864元,减半收取计10432元。
审 判 长  侯 旭 审 判 员  邹 艳 审 判 员  何春华
法官助理  胡 霞 书 记 员  付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