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执恢2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远力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凉风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唐雨,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五粮液大道旧州路24号5楼4号。
法定代表人:陈本祖,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威远力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311民初8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92175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552元,共计194130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起多次提起网络财产统查,统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有川QK××××东风牌汽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暂未扣押到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委托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前往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对其进行传统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执行标的1941307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云
审 判 员 曾 梅
审 判 员 廖向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宇龙
书 记 员 何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