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904执553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7号航天科技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4595999T。
法定代表人:章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遂宁银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遂宁市遂州中路3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20625114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遂宁银发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遂宁市遂州中路3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20625231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在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遂宁银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遂宁银发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林若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904执5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阳本军
审判员*银
审判员*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