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银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遂宁银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船山民保字第21-1号
原告鞠柏林,男,56岁。
被告遂宁银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3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平均,男,55岁。
被告***,男,32岁。
本院在受理原告鞠柏林诉被告遂宁银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鞠柏林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银发公司在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未领取的工程款在170000元范围内予以扣留。原告自愿提供自有住房为上述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鞠柏林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遂宁银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170000元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为一年,扣留期间禁止支付;
二、对***所有的住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两年,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或作其他处理。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邓毅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