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安东建筑有限公司

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安东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民终14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25号3号楼2单元2273室。
法定代表人:徐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安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宁张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兆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安东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22民初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未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办理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 静
审判员 许正芳
审判员 司世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昕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