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执恢6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沈益虹,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浙江楚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村。
法定代表人陈火军。
被执行人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亚太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曹建夫,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益虹、浙江楚虹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建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被本院(2020)浙0109民再17号民事裁定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杭萧商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诗卉
审判员 盛红梅
审判员 汤祖元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阳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