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戎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江安县双仁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与宜宾市戎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3民初641号

原告:江安县双仁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东风路8-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671413260U。

法定代表人:陈丽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宜宾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大坪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851218F。

法定代表人:黄长明。

原告江安县双仁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安县双仁物资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且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安县双仁物资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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