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戎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执异1号
案外人:***,女,1974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案外人:***,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戎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徐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徐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新寓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冉寅吾。
被执行人: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文万彬。
被执行人: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邓裕川。
第三人:宜宾鼎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宜宾市戎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新寓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宜宾鼎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静
审判员***
审判员*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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