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戎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戎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02执3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戎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宜宾市南岸大坪街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851218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本院在执行宜宾市戎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内容:“一、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宜宾市戎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49076元。二、被执行人***、***以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翠屏区白沙组团学堂路金凤凰花园B区10幢4单元6-7层2号房屋(房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临港字第××、第00××26)向申请执行人宜宾市戎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执行人**、***、***承担(2017)川1502民初5297号的案件受理费。四、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等财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白沙组团学堂路金凤凰B区10幢4单元6至7层2号房屋(房产证号:宜宾市房权证临港字第××号、00××26号,土地证号:宜市临港国用(2010)第003**号),本院依法评估房屋后,于2019年1月30日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此房屋,2019年3月4日**(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65××××××××)以736600元的最高价竞得。经本院审查,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在本次处置款736600元中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299000元,余款437600元支付被执行人5万元预留房租,余下387600元本院制作分配方案后分配给债权人宜宾市戎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毅、唐孟君,其中缴纳本案执行费236.66元,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宜宾市戎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18906.28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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