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戎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戎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新寓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执恢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戎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大坪街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新寓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专署街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振兴南路寅吾楼。
法定代表人:冉寅吾。
被执行人: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三角街200号。
法定代表人:文万彬。
被执行人: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邓裕川。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省宜宾市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案字第4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新寓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宾市戎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03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宜宾鼎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自愿将其所有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红坝大道5号地下车库负一层鼎业江北兴城B区025、053、076、116、117、148、170、184、186、187、188、190、191、200、201、203、205号17个车位代五个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宜宾市戎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执行担保人宜宾鼎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17个车位以评估价共计842183元进行拍卖。2019年3月8日,买受人姚江(身份证号码:512529197905211739)以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B191号车位,其余16个车位全部流拍。2019年3月29日,经申请执行人宜宾市戎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本院作出(2019)川15执恢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第三人宜宾鼎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红坝大道5号负一层(产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X002570**号)鼎业江北兴城B区025、053、076、116、117、148、170、184、186、187、188、190、200、201、203、205号等16个车位作价79218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宜宾市戎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抵偿部分债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宜宾市戎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宾市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案字第46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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