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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6民初1951号
原告:浙江元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中山北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郑添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仙华街道项宅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仙华街道项宅社区。
责任人:陈旭彪。
被告:浦江县仙华街道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仙华街道徐村。
责任人:徐建生。
原告浙江元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仙华街道项宅社区居民委员会、浦江县仙华街道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元耀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元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珊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