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6民初2349号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强森木制品经营部,
经营者:**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中山北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147699135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强森木制品经营部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故原告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杨珊珊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边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