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某某、西昌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执14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3月31日出生,白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执行人西昌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西昌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3401民初29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含互联网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3401民初29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