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民初4193号
原告:西昌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9T36E)。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胜利南路胜利小区****。
法定代表人:宋**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系四川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金霞,系四川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西昌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商业街二段(州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凌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会,女,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盐源县。
被告:**,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布依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凌昆,男,1961年3月31日出生,白族,四川省昭觉县人,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李建云,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布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凌昆、李建云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祝明,系四川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西昌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昌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凌昆、李建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西昌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90.00元,减半收取计14845.00元,由原告西昌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英
审判员 牛丹
审判员 黄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