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922民初907号
原告:瓜州县伟莹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国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云,瓜州县三道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814020130605。
被告:酒泉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彦喜,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瓜州县伟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瓜州县伟莹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酒泉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瓜州县伟莹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瓜州县伟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1元,由原告瓜州县伟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程万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