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22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瓜州县伟莹建材有限公司,地址瓜州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兰,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酒泉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瓜州县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黄彦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瓜州县伟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甘0922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酒泉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交纳案件款506293.76元、诉讼费4552元、执行费7508元,合计518353.76元。因被执行人酒泉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酒泉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8353.76元,银行存款不足清偿的,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汽车、股权、设备等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爱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沈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