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民初567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10日,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东洞乡红星村五组37号,身份证号6221021974********。
被告:酒泉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文化街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595505875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酒泉万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总寨工业园区味益美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720237823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系酒泉万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身份信息不详。(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与被告酒泉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酒泉万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立案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兴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