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21民初1720号
原告:金塔县强力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酒泉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塔县强力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金塔县强力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金塔县强力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塔县强力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40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870元,由金塔县强力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