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明辉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3民初11196号

原告:泉州市**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东海大街御花园6幢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2Y3DEP7G。

法定代表人:戴瑜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滨城工业区EA12号1幢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8750790X7。

法定代表人:胡清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泉州市**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锡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赖晓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