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五环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与三明市中村供销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403民初1695号
原告:福建省三明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项目监理。
被告:三明市中村供销合作社,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三明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环建设公司)与被告三明市中村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中村供销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环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村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环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中村供销社偿还工程款103714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五环建设公司与中村供销社就中村供销社惠农综合服务中心改造工程项目签订了《合同协议书》,该合同中就工程项目履行的时间、地点、质量标准、价款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五环建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完成了中村供销社惠农综合服务中心改造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总造价300714元,项目竣工后,中村供销社仅支付工程款197000元,尚欠工程款103714元至今未付。
中村供销社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欠款确实是事实,但是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于上级部门,其无力解决,目前正努力向其上级请求资金支持,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随后进行了分析和认定。现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五环建设公司与中村供销社就中村供销社惠农综合服务中心改造工程项目签订了一份《合同协议书》,在该合同中双方就工程项目履行的时间、地点、质量标准、价款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五环建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施工和建造义务,完成了中村供销社惠农综合服务中心改造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后,双方确认工程项目总造价300714元,之前中村供销社仅支付工程款197000元,尚欠工程款103714元至今未付。因而引发本案纠纷。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五环建设公司因履行与中村供销社间的施工工程合同过程中,中村供销社仅支付部分工程预付款,之后该合同施工结束、最后结算和保修期期满后,中村供销社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违反双方间的合同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五环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间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三明市中村供销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省三明五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施工工程款103714元。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4元,减半收取1187元,由三明市中村供销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03民初1695号
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对原告福建省三明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中村供销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闽0403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存在误算,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9)闽0403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页倒数第七行“之前中村供销社仅支付工程款197000元,尚欠工程款103714元至今未付”应补正为“之前中村供销社仅支付工程款198000元,尚欠工程款102714元至今未付”;
二、(2019)闽0403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三明市中村供销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省三明五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施工工程款103714元”应补正为“三明市中村供销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省三明五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施工工程款102714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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