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03执72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三明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下洋新村21幢106、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052348551W。
法定代表人:吴水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吉阳,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三明市中村供销合作社,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中村乡上阳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0001DTN4W。
法定代表人:林炳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三明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中村供销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省三明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与三明市中村供销合作社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403执7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华斌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傅瑞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