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五环建设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三明五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81执保121号 申请人:***,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50420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222819********。 被申请人:福建省三明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052348551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担保人:***,男,199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三明五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福建省三明五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或房产,保全价值以100000元为限。担保人***以其名下的闽G2××**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的闽G2××**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保全价值以100000元为限。 二、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三明五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1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巫 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彤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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