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申32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8#楼22层19办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鹏建设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终6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与昊鹏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自2009年2月入职昊鹏建设公司,根据公司安排参加学习培训,费用由公司负担,毕业证及档案资料由公司派人领走并保管,供开展业务使用。昊鹏建设公司为**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多次提出要求支付工资,但因当时其与***系夫妻关系,**容忍了昊鹏建设公司欠付工资的行为。**在与***离婚后***建设公司追讨工资,合法合理。(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考勤、工资发放、绩效奖励及参与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等相应证据资料均***建设公司保管,应***建设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一、二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认定**提供的证据不足并驳回其诉讼请求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昊鹏建设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其于2009年2月入职昊鹏建设公司,根据公司安排开展工作,但**既未参加公司考勤,也未向公司领取工资,对其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无法详细描述,也不清楚公司的考勤制度、绩效考核情况、工资制度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以昊鹏建设公司工作人员身份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并接受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管理,**与昊鹏建设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性,故本案仅凭**在昊鹏建设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认定**提供的证据不足,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国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曦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 彤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